百老匯音樂劇與流行音樂的合流,其實不是那麼亦步亦趨,當一九六○年代英美年輕人為披頭四搖滾樂瘋狂叫喊時,從爵士年代走出來的百老匯仍是一片歌舞昇平。但民心向背正是以娛樂為主的百老匯所不能不重視的,慢歸慢,百老匯式的英美音樂劇,畢竟仍走向擁抱搖滾等流行音樂的星光大道。
搖滾樂才剛滿五十歲沒多久(2004),這個源自黑人藍調的白人音樂,的確是二十世紀下半葉流行音壇的主流。在搖滾樂之前,百老匯音樂劇佔據了美國流行音樂的市場,可是一九六四年披頭四進軍新大陸之後,搖滾樂就席捲了每個家庭,少年在臥房裡練吉他,少女在機場外尖叫。搖滾樂將慾望攬在身上,那正是產生流行的Mojo。
百老匯在六○年代,基本上是與當時美國主流文化毫不相關,民權運動、越戰等鬧得整個社會沸沸揚揚,百老匯卻還是一幅歌舞昇平的樣子(這可不是我說的,是知名的前《紐約時報》劇評家Frank Reich的看法)。一九六四年五月,路易斯阿姆斯壯唱的〈我愛紅娘Hello, Dolly〉,在告示牌排行榜第一名停留一周,但這也是百老匯在二十世紀最後一首冠軍曲。
搖滾樂平民風,何須百老匯加持?
百老匯對搖滾樂的接受的確有點慢,甚至被認為是第一齣搖滾樂音樂劇《毛髮》Hair,最早也不是在百老匯,而是在Joseph Papp深具實驗精神的公共劇院(Public Theatre)首演(1964.10.29),當時一張票賣兩塊五。《毛髮》根本就是嬉皮劇,演員留著長髮,裝扮迷幻地在舞台上縱情歡樂,還會脫光衣服,跳入席間,拉著觀眾起舞。
搖滾樂是時代的寵兒,強烈的節奏、簡單的旋律、直接的歌詞,更能打動年輕人,更能挑動他們的情感,他們才是流行音樂的消費者。他們不需要進入音樂劇,更何況百老匯只在紐約,未免也太不平民化了。
搖滾樂有自己的劇院,那是演唱會現場。不論是在室內體育館或戶外場地,在擴音設備的協助下,舞台上僅有四人的演唱會,一樣可以讓台下數萬人瘋狂,齊聲歡唱,進入酒神戴奧尼索斯的物我合一狀態。誰還要穿得整整齊齊到百老匯看戲呢?演唱會好玩多了。
搖滾也有戲劇性,逐漸趨近音樂劇
不過,戲劇性也隨著演唱會的出現,逐漸滲透搖滾樂的世界。像六○年代末於英國興起的搖滾歌劇(Rock Opera),最著名的作品,大概是何許人樂團(The Who)一九六九年的Tommy(後來又於一九九六年改編成百老匯音樂劇)。搖滾歌劇突顯融合了音樂與戲劇的音樂劇精神,而創世紀樂團(Genesis)、羅西音樂(Roxy Music)、大衛.鮑伊(David Bowie)等華麗搖滾代表,則帶來誇張的服裝造型與動作設計(大衛.鮑伊還在台上演默劇),讓搖滾樂看起來更接近戲劇表演。
觀眾到底要進到劇院裡幹什麼,是聽歌?還是看戲?或者這兩者皆有。有些觀眾看《歌劇魅影》,就是為了目睹水晶燈落下來那一幕,有些觀眾跑去看《貓》,只是想聽聽原汁原味呈現的〈Memory〉。的確,音樂劇必須滿足戲劇與音樂的要求,在搖滾樂掠奪掉音樂劇的流行音樂市場後,導演的地位也越來越大,視覺化的驚奇場面成了音樂劇不可或缺的牛肉(即使最近上演的法國音樂劇《小王子》,其媒體宣傳也強調了舞台上隱藏式軌道所製造的幻覺效果)。
流行音樂與音樂劇的合流原本是大勢所趨,因為音樂劇是大眾娛樂,它不能故步自封。除非它想高居藝術殿堂之上。但這是音樂劇的精神嗎?我懷疑。沒錯,百老匯對搖滾樂的接受的確慢了很多,甚至電影界對搖滾樂的接受都要比音樂劇快,像披頭四竄紅沒多久,就拍了《一夜狂歡》、HELP!、甚至動畫《黃色潛水艇》等音樂片(電影的好處是,歌手可以保留其魅力,卻不必接受音樂劇現場的演技考驗)。
搖滾太簡單,承載不了音樂劇敘事需求?
有些人認為搖滾樂之所以不適合音樂劇,是因為它的旋律與結構太簡單,沒辦法負擔音樂劇對情節敘述與角色建構的要求。音樂劇史家Scott Miller於二○○七年最新著作Strike Up the Band :The New History of Musical Theatre中,就持這種看法(原書p.128)。但這合理嗎?怎麼說〈小白花〉或〈If I Were A Rich Man〉等這些名曲(show tune),不就是因為它們容易朗朗上口嗎?每個小朋友都看得懂《真善美》,不是因為它擁有歌劇內涵,而是旋律優美故事感人,就這麼簡單。
當然,並非所有人都贊同百老匯那一套,洛伊韋伯的大多數作品都具有強烈搖滾色彩,早期的《萬世巨星》就不用說了,即使到了《歌劇魅影》,抒情搖滾的唱腔依舊是打動台下觀眾的主因之一。法國人呢?征服世界的《西貢小姐》,旋律既不香頌也非爵士,而是你我熟悉的流行唱腔。
許久沒有百老匯音樂劇改拍成電影了,《吉屋出租》近年是少見的一部,而它代表了搖滾樂與音樂劇的完美結合。迪士尼的音樂劇都是從動畫改編,這已扭轉了早期音樂片習慣從音樂劇找題材的方向。只是,迪士尼找來的作曲家,不論是愛強叔(艾爾頓.強)或是菲爾.柯林斯,都擅長寫抒情歌曲,也在抒情搖滾這件事情上,最後終於讓搖滾樂與音樂劇有了共識。
期待音樂劇與流行樂的深情對唱
不過,搖滾樂不能代表流行音樂的全部,嘻哈是當前的王道。只是這也突顯了百老匯音樂劇背後的意識形態,搖滾樂還能偶爾進入,只因它還算白人音樂。嘻哈雖紅,但音樂劇產業自有其意識形態,否則為何當前點唱機音樂劇怎多是Mamma Mia!這種白人中產階級的甜蜜美好?
不過流行樂界家大業大,不但有自己的微型音樂劇(那就是MTV,還可以用手機看),演唱會舞台設計與燈光更不輸劇院(現場觀眾還可以點打火機)。最重要的,流行樂繼承了搖滾樂的本真性,歌手個人魅力與嗓音特色,是歌曲深受樂迷喜愛的主因之一。流行歌手不是演員,不服務於劇情,他自己就是一切。所以剩下來的,大概就是透過作曲這條路,可以讓流行音樂與音樂劇攜手合作。
如果音樂劇與流行樂界願意拋開彼此角力心結(怎不找周杰倫寫音樂劇?叫他寫李小龍,鐵定紅,紅到日本、美國),那麼所有人都會樂見這兩者的深情對唱。我們期待這樣的星光大道!
參考書目
1.Broadway: American Musical, Michael Kantor and Laurence Maslon, Bulfinch Press,2004
2.Strike Up the Band :The New History of Musical Theatre, Scott Miller, Heinemann, 2007
3.American Popular Music: The Rock Years, Larry Starr,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6
文字|耿一偉 台北藝術大學戲劇系兼任講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