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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委員葉大華(林韶安 攝)
特別企畫 Feature 被迫登入:非行少年,與特殊境遇的守望者(四)

持續修正體制,為非行少年增能

專訪監察委員葉大華、桃園地方法院主任調查保護官王以凡

2021年8月11日,監察委員葉大華、王美玉、紀惠容召開記者會公布「誠正中學桃園分校霸凌、性侵、搖房、聚賭」的調查報告,並在會中提案糾正法務部矯正署,指出矯正署與誠正中學桃園分校均有嚴重違失。

這些來到矯正學校的觸法青少年們,本來應該在進入司法體系後,經由矯正機關妥善輔導,復歸社會,但若在矯正機關中更接觸到負面的人際網絡,可能會落入再度觸法的循環中。究竟那些犯錯的青少年們,後來怎麼了?現階段的輔導機制,又能如何協助他們呢?

從「虞犯少年」到「曝險少年」

在青少年不慎誤入歧途,因觸法而需要進到司法體系之前,社會安全網其實已有相關規定,想設法接住這些年輕的朋友們。「以前他們被稱作『虞犯少年』,意指可有犯罪之虞。在過往的規定中,逃家、逃學,或是跟有犯罪記錄的人交往,都會被視作虞犯。」葉大華解釋道,「虞犯」的定義模糊,整體而言,這些人多半是家境貧窮的高風險家庭出身,卻不代表他們一定會犯罪。

長年與少年們接觸的桃園地方法院主任調查保護官王以凡也指出,在2019年的《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少事法》)修法前,7歲以上未滿12歲的兒童若觸法,仍然要被納入司法體系中處遇,「但你想想,成年人的街友躺在路邊,只要沒有違法,就不能說他有觸法可能,但在街頭流浪的小孩子,卻要被當成虞犯來看待,這是不合理的。」王以凡直言,使用「虞犯」這個概念,其實是將身陷可能誘發犯罪環境危機中之少年視為另一種「身分犯」,是種標籤,而成年人有相同情形並不會被視為虞犯,這也與國際的兒童權利公約不符,於是2019年的《少事法》修法,將未滿12歲的觸法兒童剔除在司法體系之外,改用社福和教育的方式來對待,並且將「虞犯少年」改為「曝險少年」,強調的是這些孩子們是暴露在危機風險之中,需要行政系統先行輔導,而不是視其為有犯罪之虞的人。

《少事法》作為一部專為保障青少年健全自我成長所制定的法律,針對12歲至18歲青少年,在觸犯法律或是有相關曝險行為時,將過往的預防犯罪、管訓的思維,扭轉調整成保護的思維,排除影響少年成長的障礙,讓他在安全的環境中接受輔導與矯治。王以凡身兼少年調查官與少年保護官,她說道,調查官的職責是針對個案作審前調查,彙整出調查報告供法官評估,若法官認為個案少年有「需保護性」,就轉由保護官對其進行保護處分。

「但畢竟法院介入都算是強制性處分,所以我們盡量不讓孩子進到司法處遇的地步。如果需保護性較低,就會從輕處理,對個案告誡、交家長嚴加管教,或訓誡及假日輔導,當個案需保護性較高,保護官會執行為期三年的保護管束。」王以凡進一步解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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