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剧团上演某一位剧作家的作品,就像出版家出版某一个作家的作品一样,固然有看重这位作家的成分在内,却也不能因此就剥夺了作者应享的权利。
著作权的颁布与实施,毋宁对所有的创作者都是一种保障和鼓励,因为立法的用意一方面要维持社会上分配的公平,另一方面也要促进生产的增长,包括物质和精神的产品在内。
剧本的创作和其他文学创作一样,也受著著作权法的保护。但是除了刊载和出版的权利外,剧本还多了一项演出的权利。实在说,撰写剧本就是为了演出,刊载和出版反倒可视为附带的事项。不幸的是在过去并没有这种保障剧作者演出权的立法,所以剧作者一向都只能视他人演出自己的作品为一种荣耀,而无实质的收益可言。
在立法严密的西方国家,演出权视作著作权的一部分。出版的书籍既然多卖出一本,作者可以多抽取一本的版税,演出权也是多演一场,剧作家便可以多取一场的演出税。电视和广播电台也仿照舞台演出之例。我自己有一篇翻译小说曾在英国的BBC播出两次,而每次播出,都曾收到一张支票。第二次重播,我自己根本事先并不知情,收到支票后才知有这么回事,可见这种事已成为一种例行公事,并无须作者自行来争取。
如今虽说我们的著作权法也包括剧作的上演权和歌曲演唱权在内,甚至比西方国家还要严格,每首歌曲只要在公众场合演唱,就得向作曲作词者付一次费用。立法的用意至美,是否能够执行,则是另外一码事。如果不能实际执行,徒然引生玩法无碍的侥幸心理,反倒不如不立此严峻之法了。
剧作的上演权自然与歌曲的演唱权不同。歌曲在公众场合随时可以演唱,不需事前准备也可以即兴地高歌一曲;但一场戏并不是随时可以演出的。每演一场,总是经过细密的筹划、排演,然后才能上演。在这样长的过程中,如说忘记了剧作者的权益,甚至有时连通知都不通知一声,实在是令人不能置信的事。
我们的剧作如此之少,不能说与撰写剧本的徒劳无益无关。除了每年教育部或文建会征选的剧本有奖金可拿之外,一般写成的剧本,先有无处发表之苦,继则有难觅出版者的困扰。即使很幸运地发表了,也出版了,但不一定有人肯拿来上演。如果幸而有一个剧团肯来上演,剧作者私心早已感激莫名,哪里还期望什么演出税呢?
其实这是种并不正常的现象,也可以说是正是使我们的现代戏剧裹足不前的一大原因。在正常的情况下,一个剧团上演某一位剧作家的作品,就像出版某一个作家的作品一样,固然有看重这位作家的成分在内,却也不能因此就剥夺了作者应享的权利。特别是公家机构像教育部、文建会、国家两厅院等,在审核各剧团的经费申请时,就应主动地提出剧作者演出权益的问题,不应该事后叫剧作者来自行争取。
至于演出时所应付给剧作家的费用如何计算?也许可以仿出版书籍支付版税的办法。今日出版社付给作者的版税通常是每本书订价的百分之十,然后依照出版数量或实际销售数量支付给作者。那么剧作家所应享的演出税,也应该照每场实际票房的百分之十计算。
如今我们既然有了著作权法,就该依法行事了,否则立法何为?当然有许多法在立法之后,是需要试试它的效力的。也许我们真正需要有一位认真的剧作家,在权益受到侵犯和忽视的时候,不再抱著息事宁人的鄕愿心理,为保障自己的权利,同时也为了护法而勇敢地诉之于法,借以引起社会大众的关注,而后才能使此良法畅行无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