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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演者的權利

只有在一種情況下做爲創造主體的人可以成爲另一個創造主體的媒體:那就是保有了自身創造的空間和體現自我的藝術。

只有在一種情況下做爲創造主體的人可以成爲另一個創造主體的媒體:那就是保有了自身創造的空間和體現自我的藝術。

表演是一種藝術,而且是一種古老的藝術。

在原始社會裡,巫師以神靈附體的姿態展現了最爲迷人且自迷的表演藝術。據說古希臘在悲劇肇始的階段,演員也就是詩人,創作者也就是表演者。有趣的是今天有些從事戲劇創作的靑年,常常因爲自己首先參與表演而迷上了戲劇這一門藝術。

戲劇有多重的創造:劇作家創造了劇本,導演和舞台設計家創造了舞台上的形象,演員創造了角色。

表演之所以迷人,在於創作者無須外求,把自身當作表達的媒體,藉著對角色的扮演,釋放出自身創造的潛能。一個成功的演員,不只是詮釋出劇作家的某一個角色,同時也透過這個角色,把人類共有的心理底蘊和潛在的瘀結傳達出來。所以這項詮釋也是一種創造,演員所發出來的光度,一方面是屬於角色的,同時也是自身的。所謂表演藝術的爐火純靑,正在於把二者適度地、自然地合而爲一。

表演旣是一種藝術,當然像其他藝術一樣,有先天才情的因素,也有後天學習磨練的過程,一步步地登堂入室,以致出神入化。這種過程就是吸引有志表演藝術的靑年爲之獻身的磁鐵。

然而在今日所謂「後現代」的一些前衛劇場中,本來緣於表演而熱衷戲劇的靑年,一旦成爲作品的創造者,卻陶醉在另一種自我體現的情懷中,就如羅伯.威爾遜(Rober Wilson)所倡導的「意象劇場」,把戲劇導向了繪畫及雕塑,使演員不再扮演或創造角色,而流爲無台上的一種符號,跟佈景與道具無異。

藝術領域的擴展本是十分可貴的,但戲劇在擴展領域時是否面臨了自我窄化的危機?戲劇之所以被稱作綜合藝術,乃因蘊含了多重創造的主體,在戲劇史上不乏針對表演者的藝能進行創作的先例。這正是戲劇之所以異於單一創造者的繪畫及雕塑之處。後者用以創作的媒體不外紙布、顏料、木石、鋼鐵等無生命的東西,戲劇賴以表達的媒體卻是有生命的人──演員。人都該是從事創造的主體,而不只是被運用的材料;只有在一種情況下做爲創造主體的人可以成爲另一個創造主體的媒體:那就是保有了自身創造的空間和體現自我的藝術。

如果在表演中袪除了語言和情緖的表現以及角色的扮演,何須再有聲音和肢體的訓練以及有關的天資修爲?表演還能成爲一門藝術嗎?抽離了表演藝術的戲劇,豈不面臨著自我否定的命運?

從八〇年代初期,我就見某些前衛劇場在進行泯滅表演藝術的實驗。其間有的見機而改途,有的則是十年如一日。這些劇場的領導者因爲前衛的實驗而獲得聲名,也僥倖贏得劇評者的稱譽。可是這些劇場中的演員呢?他們獲得了什麼藝術上的進益?他們有什麼藝術人格的成長?倘若他們不曾見機而退,把位置讓給另一批盲然無知的表演愛好者去承擔這類的犧牲,他們就只有十年如一日地在舞台上瞌睡、爬行或組成滿足製作者的機械圖案而已!

誰想到維護他們的權利!

如果表演是一種藝術,難道表演者不該要求在表演的過程中獲得自我藝術的滿足和人格的成長嗎?

 

文字|馬森 戲劇學者,成功大學中文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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