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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表演藝術
最PAR! 資源新思考,議題正發燒!╱政策回響

有法可循,給表演團體一個名份

北市「演藝團隊輔導要點」即將上路

台北市文化局長廖咸浩表示,這套規則不但能讓藝文團體建立公信,便利未來接受各界的贊助捐款外,亦能享有各種減免稅賦優惠。更重要的是,未來的政策制定,將有更明確的統計數字和參考依據,在明訂「權利義務」的情形下,讓表演藝術生態更具產業價值。

台北市文化局長廖咸浩表示,這套規則不但能讓藝文團體建立公信,便利未來接受各界的贊助捐款外,亦能享有各種減免稅賦優惠。更重要的是,未來的政策制定,將有更明確的統計數字和參考依據,在明訂「權利義務」的情形下,讓表演藝術生態更具產業價值。

就算是一般人拿到國家催繳稅單,可能都會急得跳腳,何況是自認符合國家法律定義為免稅的「教育、文化、公益或慈善機關」的表演藝術團隊?!

去年六月起的短短兩個月內,財政部賦稅署發函各表演藝術團隊,要求他們重新向地方文化局登記為營利事業,並將進一步課徵營業稅,引發藝文團體的反彈與恐慌。表演藝術聯盟率同部分立委如林濁水、李永萍、洪秀柱與陳學聖,於八月下旬的一場記者會中,向財政部與文建會提出嚴正抗議與四點訴求(註)後,財政部賦稅署隨即同意暫緩實施,而文建會則針對此項議題,迅速展開部會與地方文化單位之間的聯繫與整合工作。

團體定位不清由來已久

這樁被藝文團體指稱為「攔路打劫」的爭議,直接把長期以來國內藝文團體「妾身未明」的尷尬窘境,推上檯面。早在前幾年,陸陸續續就有幾個表演藝術團隊如「創作社」、「果陀劇場」、「光之片刻表演會社」與「九歌兒童劇團」接獲中央財政部國稅局要求,必須補繳所得稅款;九歌兒童劇團便在四年多前登記為營利事業團體,成為全台灣唯一一家開立發票的表演藝術團體。

為什麼藝文團體會有定位不清的問題呢?事情得追溯到民國六十八年頒布的「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輔導管理規則」,主管機關即為教育部。「地方自治法」頒布後,基於「地方自治」精神的前提,於民國八十九年公告廢止該管理規則,由地方縣市接手管理藝文團體的演出與登記。

或許是因為法制環境的調整無法像社會經濟環境變化一般快速,各地方文化主管單位如台北市文化局,曾緊急於同年七月訂定「台北市政府演藝事業暨演藝人員暫行輔導要點」。在各地表演藝術生態相異的情況下,管理各地藝文團體的職責,便由各縣市教育局轉為各縣市文化主管單位(如文化局);如桃園縣有縣文化局與中壢演藝廳以「管理要點」督導,宜蘭縣則由宜蘭演藝廳依「自治條例」辦法負責,各主管單位便以自己的專業(或聘請專業評審)來判定藝文團體是否適用優惠規定與各項補助。

未來一年內重新登記

可是依照現行稅法,所有處於「灰色地帶」的藝文團體,都應該要向國家申報營利事業所得。因此,早自前年起,為解決藝文團體身分曖昧不明的問題,台北市文化局即著手研擬「台北市演藝團體輔導規則(草案)」,希望讓佔全國四分之一以上的台北市表演藝術團體,能有更健康的產業體質。

目前這套「輔導規則」有幾項關鍵點;首先明確規範演藝團體「不得有分配盈餘之行為」(第四條);其次是要求演藝團體必須建立清楚公開的會計憑證制度與年度業務報告(第六條);再者針對演藝團體的解散,除了應自行清償債務,其剩餘財產判歸主管機關(即文化局)或是主管機關指定的機關團體所有(第八條)。

原則上,這套輔導要點將於今年元月起實施。在未來的一年內,台北市所有藝文團體都必須重新至文化局申請立案,填寫基本的立案資料,也必須使用文化局提供的會計表格,以便未來文化局監督管理。一年之後,對仍處於「灰色地帶」的藝文團體,不論自認營利或非營利組織,財政部都將「大開殺戒」。

公開贊助、彰顯公信

台北市文化局長廖咸浩表示,這套規則不但能讓藝文團體建立公信,便利未來接受各界的贊助捐款外,亦能享有各種減免稅賦優惠。更重要的是,未來的政策制定,將有更明確的統計數字和參考依據,在明訂「權利義務」的情形下,讓表演藝術生態更具產業價值。

廖咸浩更進一步指出,若未來藝文團體希望能轉換經營體質,仍可改變登記為「營利事業團體」或是「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等等。

表演藝術聯盟理事長溫慧玟,也相當支持這套規則的制定。她認為這項要點的貢獻,不僅使國內行政人材大有發揮之處,讓民間各企業組織能自由贊助捐款、藝文團體公信力彰顯,也使得未來表演藝術產值,能被清楚地計算。溫慧玟認為,這次文建會與文化局配合的速度,相當有效率,同時也肯定他們對表演藝術聯盟去年八月間召開的記者會的積極回應。

因地制宜、集思廣益

文建會去年協調各縣市文化主管單位開會,並提供了管理要點參考版本,希望各地方文化主管單位儘速處理地方藝文團體重新立案問題。

據了解,桃園文化局已經完成了「管理要點」的修訂,而宜蘭文化局演藝廳也在朝修訂原來的「自治條例」而努力。

不過,對於民間老藝人比較多的宜蘭來說,恐怕未來這一張張的表格,只會增加宜蘭民間藝文團體的焦慮與負擔,文化局演藝廳也在思考如何讓這套「自治條例」更為簡化、方便。溫慧玟則指出,許多中、南部的文化主管單位都還不清楚發生了什麼事,而且地方藝文團體、甚至國稅局都還不曉得這些規範的意義。顯然還有很多藝文團體與主管機會,還需要更多了解和說明,才能就這套規範的精神,建立共識。

不過,這套規範要點仍有亟待商榷之處;溫慧玟對於第五條規定藝文團體須繳交負責人的信用證明文件,即持保留態度,「為什麼政府不要求計程車司機也要繳交信用證明呢?這對表演藝術團隊似乎稍嫌為難了點。」堅持「立法從寬、執法從嚴」的溫慧玟,仍舊與藝文團體站在同一線上,期待政府主管單位能積極負起監督與管理之責。

目前非營利組織法還在漫長的審訂過程中,國內的「非營利組織」觀念也仍待普及推廣,台北市與文建會積極推動的這套「輔導要點」,未來將能明確地區隔所謂的營利藝文團體、社區文化社團與非營利藝文團體。表演藝術團體的產業化,或許能從此踏出堅實的第一步。

(本刊編輯 傅裕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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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

表演藝術聯盟提出的四大訴求為:「要求財政部公開說明表演藝術團體是營利事業的政策理由與觀點」、「要求財政部重新發函各縣市稽徵機關登記營利事業措施,直到政策達到共識」、「要求文建會與表演藝術界站在一起,共同解決職業身分問題」及「訴求若未獲正視將不排除走上街頭讓政府體會藝術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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