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4.29
立法院去年底決議,要求文建會在二年內視國家財政情形為國藝會編足一百億元母金,至今文建會除表示現階段政府無力也無須補編另四十億元之外,據說文建會內部研議中的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修正案,擬為多年來存在爭議性的文建會藝文補助的適法性,尋求解套之道。在最新版本的文建會修法說明裡試圖解釋文建會與國藝會的定位,指出「為明定本會(文建會)及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分別執行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之獎補助業務,本條例第十六條有修法之必要性,以明文建會對獎補助事務之管理權限」。也就是說,一旦修法確定,將來不僅國藝會,文建會也得以此為法源進行藝文補助,外界解讀此舉有架空國藝會之嫌。文建會自己出手進行各項藝文補助,長久以來皆被質疑是跟國藝會搶當「資源分配者」;以國藝會的存在現況來看,政府成立一個藝文補助專責單位,給它一筆母金去投資,以獲利作為補助來源,結果不僅母金不足,進入微利時代後,每年要為獲利多寡擔憂。文建會與國藝會的角色職掌、權責關係,到底該如何看待?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原為政府設立,具有董事會獨立運作機制的半官方機構。就以往而言,除了成立之初,文建會對國藝會的權限與人事給予充分授權與自主之外,近幾年,隨著文建會主政人事變遷,文建會與國藝會關係一直處於半弛半張之間。面對國藝會孳息銳減、母金不足問題,文建會未積極介入處理;相反地,由於文化預算增列之故,文建會今年大舉擴充許多政策性補助項目,如媒合藝文團體、巡演大陸、場地進駐、跨國計畫等,這些項目嚴格說來,也可在國藝會補助辦法裡找到歸屬。
多年來,國藝會建立了一套透明化與制度化的補助機制,錢雖愈來愈少,藝文界依舊可在此軌道上尋找相應配合的節奏。文建會雖將自身限縮於對地方政府、公家團體及政策性之補助,但單以「政策性之補助」之指涉,其範圍與內涵就有莫大詮釋與自主空間。上述新政策之外,就以往文建會對民間補助情形來看,舉凡國際交流(出國演出)、國際活動(邀請國外團體來台)、參與地方活動、研習推廣,都有補助之例。同時,文建會也以主辦或共同主辦身分,從業務費項下,實質補助民間若干大型活動。對「圈內」而言,向國藝會申請是按表送件,向文建會申請是登門拜訪,是人盡皆知的。
面對文建會業務的高度「靈活性」,國藝會萎縮為文建會下轄補助部門,只操作純藝術性、創新性美學為標竿的補助,趨勢恐已成定局。「架空」說法有點太權謀論了,不過,政府對自行授權成立的機構始終無法擺脫督管心態,尤其掌握資源分配的權柄一直無法落實法制化與民主開放態度,國藝會之外,行政法人兩廳院何嘗不是另一個活生生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