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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而然劇團邀請波蘭劇作家瓦恰克來台教授編劇工作坊,因未獲許可舉辦活動,一度身陷被裁罰高額罰金的處境。圖為該團舉辦之瓦恰克的戲劇講座(自然而然劇團 提供)
特別企畫 Feature 2017表演藝術回顧/現象觀察.趨勢探索 現象2:藝文界串聯發聲,僵化法規也鬆動?

創意再多也難一路通 法條關卡仍待正視解決

因為自然而然劇團邀請波蘭劇作家瓦恰克來台教授編劇工作坊,無法得到勞動部發給工作許可而遭判罰款的事件,引發媒體關注與藝文界要求改變的呼聲,文化部遂主動出面與勞動部溝通,並建立了以後的會商機制,而可能需要解套的,還有非制式空間的使用認定、補助核銷的繁瑣規定等。陋規雖有了鬆動跡象,但修法腳步仍須加快,才可能追上民間活力與靈動性,否則創意再好,仍可能連連碰壁。

因為自然而然劇團邀請波蘭劇作家瓦恰克來台教授編劇工作坊,無法得到勞動部發給工作許可而遭判罰款的事件,引發媒體關注與藝文界要求改變的呼聲,文化部遂主動出面與勞動部溝通,並建立了以後的會商機制,而可能需要解套的,還有非制式空間的使用認定、補助核銷的繁瑣規定等。陋規雖有了鬆動跡象,但修法腳步仍須加快,才可能追上民間活力與靈動性,否則創意再好,仍可能連連碰壁。

回顧今年與藝文法規相關的新聞,以往總是牢不可破的僵化制度,似乎開始有一些鬆動跡象。但仍有許多落後法規,拖累著整體環境的發展。其中,有最明顯進步的是外國人來台從事藝文工作的工作許可。

今年二月時,自然而然劇團邀請波蘭劇作家瓦恰克(Michał Walczak)來台教授編劇工作坊,在申請不到勞動部發給工作許可的情況下舉辦活動,一度身陷被裁罰十五萬至七十五萬元的處境。六月間藝術家葉育君,臨時為已入境的英籍藝術家友人,舉辦小型聲音工作坊,也因未事先申請工作許可,和其他協助舉辦活動的友人,被裁罰共十二萬五千元。雖有藝術圈連署和立委為其協調召開記者會,但時至今日,葉育君依然收到了訴願被駁回的通知,並已開始繳納罰款。

「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規定,外國藝術工作者來台從事「表演」以外的工作時,例如導演、演講、授課,雇主必須為他們申請A類「專門性或技術性工作」的聘僱許可,但此類許可的雇主必須符合「資本額達五百萬」。這個規定導致非營利的演藝團體替外國藝術家申請許可時,往往在第一關就踢到資格不符的門檻。如果外籍藝術家沒拿到許可,藝術家本人和邀請者就必須冒險,萬一被檢舉,藝術家在十天內會被遣送出境,一至三年內不得再入境。

勞動部代表曾在相關記者會上表示,根據現行法令,外籍人士在台提供勞務不論有償無償,皆須事先申請工作許可,要不然就是違法。且不提此二分法的粗糙,光是和普羅常理認知相悖的定義,就容易讓對法律不熟悉的一般人不經意間觸法。

外國人工作許可鬆綁  更待建立雙向溝通

當自然而然劇團的事件,獲得媒體關注後,文化部亦回應了表演藝術界要求改變的呼聲,召開三次公開諮詢會議,蒐集團隊第一線遇到的困難;會議中也邀請勞動部代表與會,希望讓勞動部了解藝文界的實際情況。此後半年內,勞動部陸續透過新聞發布,放寬認定藝術工作的範疇:資本額未達五百萬的團體可為外籍藝術家申請「表演」名目以外的工作許可了;勞動部也與文化部增訂了跨部會的會商機制,當個案申請產生疑義時,將共同會商;而自七月起,外籍白領人士若曾獲勞動部發給的工作許可,之後多次出入境或轉換雇主時,只要是從事相同類別工作,也不需再檢附令許多藝術行政傷神耗時準備的「演藝實績證明」文件,包括硬著頭皮跟外籍藝術家開口要的畢業證書。

有主流媒體深入報導,也有民意代表出面呼籲,當然還有藝文工作者間的串聯和相互支持,讓多年來的陋規開始出現改變。只是,修法的腳步依然仍在追趕現實面的發展,民間活力裡最珍貴的靈活和機動性,遇到僵化的制度時,還是可能連連碰壁施展不開。例如法令規定「個人」無法為外籍藝術家申請工作許可(註),工作許可要事前申請(七至十二個工作天),且工作內容必須符合送案時的企劃案,要不然都是違法。這當然還是意謂著,除了依規定申請合法的演出場次外,所有即興發揮、交流互動、專業分享,或一時興起想上台jam一下,都不被許可。

PANDA表演藝術網絡發展協會理事長李慧珍表示,若在政府和藝文工作者之間有中立的中介機構維持雙方的常態雙向溝通,當能讓法規的編修更符合業界的發展需求,也當能累積足夠的意見去型塑論述,做出具體建議。但此等中立的中介機構如何營運維生?也是需要政府、學界、產業界審慎思考的。

核銷規定改變不大  個案評估仍屬看人辦事

上文提到的跨部個案會商機制,可能派上用場的情況之一是表演的演出場地不在既有的劇場或美術館,而在各種閒置、替代空間,或甚至街頭。對一般非藝文主管機關的公部門來說,這樣的非制式空間是不知該如何看待的荒原,其安全性、適法性都存在風險。但是在藝術展演形式愈來愈活潑多元的趨勢下,這種情況一定會愈來愈多。十月時新聞報導,文化部表示未來將朝刪除工作場所規定的方向放寬。若這個原則能一體適用於各項稅務減免、工作許可的申請上,當能省下申請方及審查方可觀的時間成本。

另外,文化部亦曾在九月發布新聞稿,公布「表演藝術類補助作業要點」及「視覺藝術類補助作業要點」的修正條文,主要變更之處為公開審查委員名單,以及放寬補助核銷項目(依然不包括經常性人事費和設備購置)。但是令全國各界請領政府補助款的民間團體都痛苦不已的核銷規定,則似乎沒有多大改變。

新聞稿上寫到:「無論城鄉所在地,便當只能吃八十元嗎?國際級的重要講座講師只能適用一般國內規定的兩千元出席費嗎?交通旅運只能搭乘公共交通工具嗎?」文化部將針對問題、逐一檢討:「除了政府統一訂定的標準外,藝文團隊可依據執行藝文創作活動之專業性,於提出申請補助時說明預算執行的必要性,未來辦理核定作業時,本部將予以個案評估其合理性及必要性處理。」甚至製作發布了「核銷懶人包」,指導團隊如何做好繁複瑣碎的核銷作業,避免頻頻被退件。

條文中提到的「本部將予以個案評估」幾個字,依然令筆者憂心忡忡。因為這表示它不是公告周知的通則。只要是「個案」評估處理,就有可能因業務承辦人及承審會計個人的認定,而在第一線的核銷現場出現不同的結果。而且,這等於再次將「為什麼要給他例外」的壓力往獎助評審和承辦人的頭上加。此修正要點九月公布,適用於十月收件的明年計畫,因此現在尚無法預知團隊未來在進行核銷作業時,是否開始能得到合理的審核待遇。

國防部長馮世寬曾表示,軍方設施無法開放給民眾付費使用,因為軍方應付不了審計部要求的繁複文書作業。他說;「國防部本務上是戰鬥,不是行政消耗。」或許不只國軍,所有的藝文工作者及公務人員,都不該將時間花在無意義的行政消耗上。期待在未來的日子裡,主管機關可以正視每種法規之所以讓民間感到窒礙難行的癥結點,從根本修法解決問題,才有可能改變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永遠醫不完的情況。

註:11月16日,勞動部公布「外國人申請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草案。外國藝術工作者可以不經過雇主,自行申請工作許可。這是剛通過三讀的「外國專業人才延攬僱用法」延伸出來的子法。在電影、流行音樂、廣播電視以外的「其他藝術類」外國工作者須具備:所申請之藝術領域工作經驗五年以上、具特殊表現,領有其所屬國官方機構出具之推薦或證明文件,並須檢附符合以上文化部認定資格之證明文件正本,提出申請。這個子法目前尚屬徵詢各界意見的預告期,有心促成環境更開放、法條更進步的人,可以在107年1月22日前,上勞動部網站查詢研讀,提出修改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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