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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表演艺术
最PAR! 资源新思考,议题正发烧!╱政策回响

有法可循,给表演团体一个名份

北市「演艺团队辅导要点」即将上路

台北市文化局长廖咸浩表示,这套规则不但能让艺文团体建立公信,便利未来接受各界的赞助捐款外,亦能享有各种减免税赋优惠。更重要的是,未来的政策制定,将有更明确的统计数字和参考依据,在明订「权利义务」的情形下,让表演艺术生态更具产业价值。

台北市文化局长廖咸浩表示,这套规则不但能让艺文团体建立公信,便利未来接受各界的赞助捐款外,亦能享有各种减免税赋优惠。更重要的是,未来的政策制定,将有更明确的统计数字和参考依据,在明订「权利义务」的情形下,让表演艺术生态更具产业价值。

就算是一般人拿到国家催缴税单,可能都会急得跳脚,何况是自认符合国家法律定义为免税的「教育、文化、公益或慈善机关」的表演艺术团队?!

去年六月起的短短两个月内,财政部赋税署发函各表演艺术团队,要求他们重新向地方文化局登记为营利事业,并将进一步课征营业税,引发艺文团体的反弹与恐慌。表演艺术联盟率同部分立委如林浊水、李永萍、洪秀柱与陈学圣,于八月下旬的一场记者会中,向财政部与文建会提出严正抗议与四点诉求(注)后,财政部赋税署随即同意暂缓实施,而文建会则针对此项议题,迅速展开部会与地方文化单位之间的联系与整合工作。

团体定位不清由来已久

这桩被艺文团体指称为「拦路打劫」的争议,直接把长期以来国内艺文团体「妾身未明」的尴尬窘境,推上台面。早在前几年,陆陆续续就有几个表演艺术团队如「创作社」、「果陀剧场」、「光之片刻表演会社」与「九歌儿童剧团」接获中央财政部国税局要求,必须补缴所得税款;九歌儿童剧团便在四年多前登记为营利事业团体,成为全台湾唯一一家开立发票的表演艺术团体。

为什么艺文团体会有定位不清的问题呢?事情得追溯到民国六十八年颁布的「演艺事业暨演艺人员辅导管理规则」,主管机关即为教育部。「地方自治法」颁布后,基于「地方自治」精神的前提,于民国八十九年公告废止该管理规则,由地方县市接手管理艺文团体的演出与登记。

或许是因为法制环境的调整无法像社会经济环境变化一般快速,各地方文化主管单位如台北市文化局,曾紧急于同年七月订定「台北市政府演艺事业暨演艺人员暂行辅导要点」。在各地表演艺术生态相异的情况下,管理各地艺文团体的职责,便由各县市教育局转为各县市文化主管单位(如文化局);如桃园县有县文化局与中坜演艺厅以「管理要点」督导,宜兰县则由宜兰演艺厅依「自治条例」办法负责,各主管单位便以自己的专业(或聘请专业评审)来判定艺文团体是否适用优惠规定与各项补助。

未来一年内重新登记

可是依照现行税法,所有处于「灰色地带」的艺文团体,都应该要向国家申报营利事业所得。因此,早自前年起,为解决艺文团体身分暧昧不明的问题,台北市文化局即著手研拟「台北市演艺团体辅导规则(草案)」,希望让占全国四分之一以上的台北市表演艺术团体,能有更健康的产业体质。

目前这套「辅导规则」有几项关键点;首先明确规范演艺团体「不得有分配盈余之行为」(第四条);其次是要求演艺团体必须建立清楚公开的会计凭证制度与年度业务报告(第六条);再者针对演艺团体的解散,除了应自行清偿债务,其剩余财产判归主管机关(即文化局)或是主管机关指定的机关团体所有(第八条)。

原则上,这套辅导要点将于今年元月起实施。在未来的一年内,台北市所有艺文团体都必须重新至文化局申请立案,填写基本的立案资料,也必须使用文化局提供的会计表格,以便未来文化局监督管理。一年之后,对仍处于「灰色地带」的艺文团体,不论自认营利或非营利组织,财政部都将「大开杀戒」。

公开赞助、彰显公信

台北市文化局长廖咸浩表示,这套规则不但能让艺文团体建立公信,便利未来接受各界的赞助捐款外,亦能享有各种减免税赋优惠。更重要的是,未来的政策制定,将有更明确的统计数字和参考依据,在明订「权利义务」的情形下,让表演艺术生态更具产业价值。

廖咸浩更进一步指出,若未来艺文团体希望能转换经营体质,仍可改变登记为「营利事业团体」或是「财团法人」、「社团法人」等等。

表演艺术联盟理事长温慧玟,也相当支持这套规则的制定。她认为这项要点的贡献,不仅使国内行政人材大有发挥之处,让民间各企业组织能自由赞助捐款、艺文团体公信力彰显,也使得未来表演艺术产值,能被清楚地计算。温慧玟认为,这次文建会与文化局配合的速度,相当有效率,同时也肯定他们对表演艺术联盟去年八月间召开的记者会的积极回应。

因地制宜、集思广益

文建会去年协调各县市文化主管单位开会,并提供了管理要点参考版本,希望各地方文化主管单位尽速处理地方艺文团体重新立案问题。

据了解,桃园文化局已经完成了「管理要点」的修订,而宜兰文化局演艺厅也在朝修订原来的「自治条例」而努力。

不过,对于民间老艺人比较多的宜兰来说,恐怕未来这一张张的表格,只会增加宜兰民间艺文团体的焦虑与负担,文化局演艺厅也在思考如何让这套「自治条例」更为简化、方便。温慧玟则指出,许多中、南部的文化主管单位都还不清楚发生了什么事,而且地方艺文团体、甚至国税局都还不晓得这些规范的意义。显然还有很多艺文团体与主管机会,还需要更多了解和说明,才能就这套规范的精神,建立共识。

不过,这套规范要点仍有亟待商榷之处;温慧玟对于第五条规定艺文团体须缴交负责人的信用证明文件,即持保留态度,「为什么政府不要求计程车司机也要缴交信用证明呢?这对表演艺术团队似乎稍嫌为难了点。」坚持「立法从宽、执法从严」的温慧玟,仍旧与艺文团体站在同一线上,期待政府主管单位能积极负起监督与管理之责。

目前非营利组织法还在漫长的审订过程中,国内的「非营利组织」观念也仍待普及推广,台北市与文建会积极推动的这套「辅导要点」,未来将能明确地区隔所谓的营利艺文团体、社区文化社团与非营利艺文团体。表演艺术团体的产业化,或许能从此踏出坚实的第一步。

(本刊编辑 傅裕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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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表演艺术联盟提出的四大诉求为:「要求财政部公开说明表演艺术团体是营利事业的政策理由与观点」、「要求财政部重新发函各县市稽征机关登记营利事业措施,直到政策达到共识」、「要求文建会与表演艺术界站在一起,共同解决职业身分问题」及「诉求若未获正视将不排除走上街头让政府体会艺术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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