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积极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云门舞集反映,政府采购法对艺文团体造成困扰,今年争取到的政府补助款,恐怕将因政府采购法限制无法核销,必须全数退还。云门舞集总监叶芠芠指出,依政府采购法,法人或团体接受机关补助办理采购,采购金额占补助金额逾半且在公告金额以上,就要适用政府采购法。但是,艺术团体国际巡回表演的行程都非常复杂,每个舞者、技术人员都有个别行程,一场演出可能就由十几组不同行程组成,尤其是跨洲演出更加复杂困难;货运部分亦同,对于演出团队而言,表演道具就是一切,国内没有几间旅行社的专业足以配合。多年来云门只与固定几家厂商合作,对官方来说,这却是图利厂商。她说,云门舞集今年国际巡回表演横跨欧、亚、澳三大洲,旅费、运费非常昂贵而复杂。她表示,今年一定会出问题,虽然顺利争取到政府补助,但云门已有心理准备,恐因不符采购法无法核销,最后全数退回给政府,亏损更加严重。
政府采购法或其他法令,到底对团队是帮助还是阻挠呢?
「文建会」身负重任,职司演艺补助。今年扶植演艺团队经费倍增,适时纾解大环境景气低迷的团队存活压力。未料,「行政院」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法」的同时,台湾递给国际社会最亮丽的一张名片:「云门舞集」却极度忧心「采购法」造成团队营运困扰。
报载云门所获政府补助国际交流,机票与布景货运款项,唯恐受限「采购法」无法核销,必须全数缴回。羁绊云门的因素不明,究系「法律用语不清」、或是「补助类别限制」、抑或坠入「科层官员窒碍」。个案情况,迄未明朗。但是「采购法」主管机构公共工程委员会官员认为:「似乎不至于无路可出。」
采购法理应属于政府单位「依法行政」的重要基石。然而提到多如牛毛的法令条文,对于惨澹经营的演艺团队而言,经常徒呼负负,仰天长叹:「为什么就没有一根牛毛长在『正确』的毛细孔之中呢?!」
倘使云门受困采购法必需缴回补助款,关切者咸感惋惜。此案凸显「演艺补助」、「执行层面」与「法律规范」之间的难解扞格,亟待主管机构迅速研提有效方案。
设若「就法论法」亦将衍生疑窦,台湾仅有「文化艺术奖助条例」法律规范,针对演艺团队补助,究应归属文建会呢?抑或国艺会呢?长期以来模糊不清。国艺会董事长曾经为文叹息:「文建会违法执行艺文补助业务!」前有立法院意图修法厘清困惑,文建会也曾动念将补助业务转交国艺会。前列佐证,执行政府「演艺补助」的机构,究竟谁属,当前法律疑义仍存。
文建会位居全国最高艺文机构,自身补助业务法源基础犹待厘清,却发生云门囿于补助款能否核销,而惶惶不可终日!衡酌台湾演艺指标团队云门舞集,遭逢补助窒碍尚且困窘至此,其他嗷嗷待哺的众多团队,镇日忐忑也就不言可知了。
类此「演艺补助法律扞格」,令人不解与唏嘘!究竟政府立法目的是为了兴利呢?抑或防弊呢?还是制造更多官僚障碍呢?寄望重大政策「文创法」草案,能够记取经验,避免重蹈覆辙吧?!
2009.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