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行憲了快半個世紀,政府體制依然陷於一片迷霧之中,也難怪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對自己的決策程序和責任區分抓不到頭緒。然而,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並非政府機關,不必在這種模糊當中摸索或摸魚,這個受到社會信託的文化機構自然不該承襲那種事事折衷、處處緩頰的公務員文化。
正如同台灣搞不淸楚自己的政府體制是「總統制」還是「內閣制」一樣,剛在今年一月才正式掛牌運作的「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也在為自己到底是「董事長制」抑或「執行長制」傷腦筋。
不應承襲的折衷文化
基金會董事長陳奇祿先生和執行長陳國慈女士之間的分歧在二月底浮上枱面,陳先生因爲發現許多公文未經他的簽核就已結案,加上許多安排也沒有得到事先的徵詢,覺得不受尊重。而陳女士則從組織條例的規定,解釋執行長綜理會務的職權。而在這項爭議焦點之外,也冒出董事長秘書的薪水問題,陳女士認爲秘書隨陳先生從公共電視轉任,要求八萬三千元的月薪與基金會所能核薪的額度有差距,礙難同意。
當然兩人都維持絕對的禮貌與理性,儘管意見不一,但是對外仍然表示願意彼此溝通、解決問題。而董事會在三月一日召開第一次會議就碰到這種令人頭痛的家務事,也馬上緊急會商,並且成立六人小組來規範董事長和執行長的職權,希望有所釐淸。不過,六人小組的研究並未確定到底是董事長制還是執行長制,卻弄出一個讓雙方都沒佔到便宜的「董事會制」,只差沒在文字上做點平衡的遊戲,將它訂爲「執行董事制」。
在朝的高層首長或是執政黨籍的民意代表總能找到開脫,辯稱旣非總統制,也非內閣制,而是兼有兩者優點、職權分明的綜合;異曲同工,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的最後結論也頗爲類似,旣非董事長制,也非執行長制,而是兩人相互尊重的「董事會制」。如此一來,基金會的成敗又將難以評估孰功孰過,做得不好,沒人負擔絕對的責任;如果弄得不錯,大家都沾光一些。
這種官場文化最後的心態就是:做事別挺身而出、做錯毋須勇於承擔;爲求自保,拉大家下水爲決策劃押背書、避免遭忌,掌聲絕對不可獨佔。一旦如此,長期的效應也將是繼續服膺長老的領導,不管自己多麼專業、多麼能幹,讓機構裡的長官高興永遠優先於使大衆受益。
在台灣行憲了快半個世紀,政府體制依然陷於一片迷霧之中,也難怪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對自己的決策程序和責任區分抓不到頭緒。然而,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並非政府機關,不必在這種模糊當中摸索或摸魚,這個受到社會信託的文化機構自然不該承襲那種事事折衷、處處緩頰的公務員文化。
行政總長發號施令
旣然在屬於中央政府的「文化建設委員會」之外設立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那就代表政府部門將在文化藝術事務上委託專業、鬆綁禁忌。這個機構所代表的也將是社會文化發展新的出發和新的方向。在組織上,它由行政院邀請一批文化藝術界的領袖人士進入董事會,擬定基金會的大政方針,並且選聘執行長綜理業務。
在設計上,這樣的組織與其說是具有政府組織首長制的精神,還不如說是更接近企業體或非營利法人的結構,董事會合議產生策略目標或是使命共識,交由專任經理人員執行。在西方的企業體中,這個核心人物稱爲「行政總長」(CEO,Chief Executive Officer,有人也認爲等同總經理或企業總裁),他/她也可能是董事長兼任。如果是非營利機構(non-profit organization),這位領導人則稱爲Director(翻譯爲總監、館長或其他適當名稱)。
以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的組織條例和董事會成員的任命來看,基金會不但在本質上偏向執行長制,實際上也因爲董事會成員若非年高望重、要務纏身,即是埋首創作,不大可能在充滿動勢的文化變遷環境中擔當舵手的角色,執行長才是發號施令的船長。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將來可能成爲國家代理組織的運作模式,而基金會執行長的角色認定也將成爲專任經理人受託落實國家敎育、文化和社會福利政策的先例。
跟美國前任國家藝術基金會(National Endowment for the Arts)主席佛隆梅耶(John Frohnmayer)一樣,陳女士也是律師轉任,而先前跟藝術圈的接觸面限於特定人物與事務。佛隆梅耶在一九九〇年代初期的確無法體察整個藝術環境的變動,也無法有效掌握行政資源、社會力量,以及文化關係,最後掛冠求去,還在九三年寫了一本書《活著離城》Leaving Town Alive來追述他的那段華盛頓歲月。陳國慈女士也仍然需要證明她對文化藝術事務的熟稔,但是在經營一個基金機構方面,她表現了相當的任事熱忱和管理長才。但願她趕緊跟上文化藝術界對她專業領域的期望,發揮領導、經營和溝通的能力,也但願基金會裡素孚衆望的董監事們體認自己的角色定位,不必在細節事項上要求參與,反而要對基金會貢獻具有寬闊格局的見解。
至於陳國慈女士的經營是不是達到了董事會要求的品質和效益,董事會自然有權提出檢討。如果認為她並不適任,那就請她另謀高就。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需要的是這種責任制度,而不是每一份公文都得董事長蓋章、每一個決定都要董事長點頭,但是董事長卻不見得有意去了解其中內容的「倫理制」或「面子制」。
這次董事長和執行長職權角色的爭議還是用了讓雙方找到下台階的方法,折衷的「董事會制」其實不脫離傳統的「人情」因素,希望讓董事長覺得有董事會把關,沒讓大權旁落;也讓執行長感到有董事會緩衝,職權沒被侵犯。然而,如果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眞的要採取「董事會制」,連開會都永遠到不齊的董事們又如何指導基金會的運作呢?
才剛開步走,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就因自己的體制問題跌了一跤。文化藝術界期待這個基金會伸出援手,那還得先等基金會把自己攙扶起來才行。
文字|黃志全 資深新聞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