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皇珍等人發起籌組創作者工會,邀請從事創作,每年有一次專業發表之表演藝術〈音樂、劇場、舞蹈、傳統戲曲、前衛跨界等〉、視覺藝術〈繪畫、雕塑、數位、攝錄、行動、裝置、公共設置等〉、文學、電影、建築、策評、原創服裝以及設計等的創作者,加入工會。創作者工會的籌組目的首先在於自保,在現行體制下,工會組織讓創作者暫時取得現行勞、健保的保障。其次,在入會的條件下相互激勵,每年在創作專業上力求發表的競爭力。最終,創作者工會企圖成為監督文化政策,強力爭取創作者應有基本環境與權益資源的群體。相較德國藝術家在八○年代已經享有藝術家保險,台灣迄今尚無機制把創作者視同職業,相對的也沒有職業保險與保障,因此籌組創作者工會的呼聲刻正響起。創作者工會對台灣的創作環境而言有什麼意義?工會的主要功能究竟是如何?其中可能的困難與前瞻性又是什麼?
文化藝術工作者獨立工作及較隨性的生活方式,從另一個角度來看,常使其較缺乏組織集結的經驗與能力。 很高興看到創作者公會的開始推動,我想它會是一個很好的開始,不僅是對藝術家及其工作方式最起碼的尊重及保障,讓他們能專心且放心的創作,也能讓來自不同創作領域的藝術工作者彼此集結,互相激勵與學習,強化創造力與競爭力,進而形成一股強大的監督及改革的力量。
在某方面來說,創作者公會是藝術家們不得已的選擇,因為他的雇主就是自己,所以無法以正常的管道取得到勞健保及退休的保障,在歐洲許多國家對藝術家都有完善的保護制度,在美國至少可以加入公會取得個人許多保險的保障。我們是該到時候急起直追了。
不過當然最重要的,還是我們政府管理文化藝術的單位:文建會及教育部,是否應開始好好思考反省,藝術家必須自己站出來自力救濟的原因是什麼,有些什麼是一個尊重文化負責任的政府老早該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