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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建會將五大創意園區的再利用視為重點計畫,首要目標就是讓華山創意文化園區可以早日發展成熟。圖為去年在華山舉辦的「藝術生活節」中「特技(表演藝術聯盟 提供)
特別企畫(二) Feature 2010表演藝術回顧 現象觀察之一:文創產業發展新紀元

法源依據確立 文創產業正式起跑

今年年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在歷時七年後終於完成立法,也讓文創產業正式有了發展的法源依據,得以吸引企業的投資加入,象徵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的進階,某種程度樂觀解讀,也可代表政府對於藝術文化的重視。

 

今年年初,「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在歷時七年後終於完成立法,也讓文創產業正式有了發展的法源依據,得以吸引企業的投資加入,象徵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的進階,某種程度樂觀解讀,也可代表政府對於藝術文化的重視。

 

近年從亞洲的韓國、泰國、新加坡到歐美的英國、丹麥到美國等,無不積極發展文化創意產業,軟實力成為全球先進國家再創國家經濟來源極為重要的一環。在台灣,以全民美學素養提升,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為重,歷時七年討論與醞釀,「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在去年終於通過立法。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的通過,象徵我國文化創意產業的進階,某種程度樂觀解讀,也可代表政府對於藝術文化的重視。

歷時七年終於完成立法

文創法草案從民國九十二年起由經濟部主政研擬迄今,雖曾於九十七年二月一日送立法院審議,但因文化創意產業界及學界等對前述草案仍有意見,行政院九十七年十二月將「文創法」重交由文建會研議。經文建會匯集各界意見,以低度管理、高度輔導為立法原則,規劃文化創意產業化全方位整合推動機制,重新研提文創法草案,九十八年四月七日經行政院會審議通過,九十八年四月十三日送立法院審查。立院教育文化委員會委員經過八次會議,從大體討論、舉辦三場次的公聽會到逐條審議,九十九年一月四日,就著作財產權人不明之利用、營利事業捐贈抵稅等條文完成黨政協商,終於完成三讀程序,正式立法。

文創法共分總則、協助及獎補助機制、租稅優惠、附則等四章,共卅條文,十三項子法訂定及相關配套的作業包括文化創意產業內容及範圍、財團法人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研究院設置條例、國家發展基金投資文化創意產業之審核、提撥機制與績效指標等辦法;文化創意產業協助、獎勵及補助辦法;補助學生觀賞藝文展演或藝文體驗券發放實施辦法、鼓勵文化創意事業以優惠之價格提供原創產品或服務辦法、獎勵或補助民間提供適當空間予文化創意事業使用、公有公共運輸系統之場站優先提供予文化創意產品或服務辦法、公有文化創意資產之出租、授權、收益保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文化創意產業產生之著作財產權為標的之質權登記辦法、著作財產權人不明或其所在不明之利用辦法、營利事業捐贈文化創意事業抵稅以及文創法施行細則等。

協助建構良好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環境

在自己手上過關,文建會主委盛治仁表示,未來期待透過文創法各項子法的規定,可以協助建構良好的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環境、培養藝文消費人口、擴大文創市場,讓文創業者獲得實質的助益。

文創法很重要的精神之一在於鼓勵企業加入,法令中給予企業抵稅優惠,企業購買文創產品或服務,經由學校等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協助偏遠地區舉辦文化活動、捐贈文創事業成立育成中心等,總額在一千萬元或所得額百分之十額度內,得列為當年度費用等鼓勵措施。除此之外,文創法也有多項創舉,包括政府出租場地給文創事業,只需主管機關核定即可,不受地方政府或國有財產等法令限制;設有「孤兒條款」,若盡一切努力仍無法取得原著作人授權,經著作權專責機關再查證後、許可授權並提存使用報酬者,得在許可範圍內利用該著作。

藝文界實質要求每人每年一萬兩千元藝文消費抵稅條文最後沒有過關,以發放藝文體驗券、鼓勵文化創意事業以優惠之價格提供原創產品或服務等多元方式替代。未來企業購買國內表演團體的藝文表演門票捐贈弱勢或學生可以抵稅;政府並將採價差補貼,鼓勵表演團體等發展文創產業,比如原本三百元的門票,降為兩百元,由政府補貼文創業者一百元價差。該制度若可實施,最先受惠的將是國內的表演藝術團隊。

從各種途徑建立文化和商業內在連結機制

文創產業主管機關從經濟部變成了文建會,這固然代表文建會的地位提昇到過去未有的地位,但不代表文建會推動文創的方法可以是直接花一大筆錢在創造各種「資源平台」的建立與補貼,而是從有形、無形各種途徑建立文化和商業內在的連結機制,讓資源在互動中互享,整合,並且加乘。

舉例來說,文建會將五大創意園區的再利用視為重點計畫,首要目標就是讓華山創意文化園區可以早日發展成熟,為了製造華山可以成為文化創意產業的範例,從立法過程到通過,文建會內編列正式或非正式給華山的活動預算不知凡幾,政府的責任之一固然是輔導委外廠商盡速成熟,但也絕非暗示或建議各大小活動都要在華山舉行,製造華山活絡人流喧嘩的假象,否則所謂的華山發展經驗值根本無法套用在其他園區的發展中。

人潮固然是園區經營的一大重點,但園區要成為文創產業的發展基地,它的社群整合和智財權資金融通機能也是重要的關鍵指標。華山人潮活絡了,它成為文化、甚至是商業活動的集聚地是事實,但我們看到的似乎仍僅只於是一個「活動場地」,文創產業裡的產業循環機制,我們仍看不到它的改善。

文化創意產業政策所要解決的問題,是目前存在於產業和文化、藝術領域的真實困境。文建會提出了很好的企業鼓勵投資文創產業的政策目標和相關立法,但企業與藝文界如何在商業思維上有效、甚至是機制性的接軌,這個有利環境也尚未形成,難怪有那麼多的企業主對投資文創感到興致勃勃,但也僅只於對「影視產業」的無限憧憬。

文創法的通過固然令外界欣喜,但通過的法案當中的確給了企業很多優渥的機制,吸引企業加入文創發展行列,但對於如何落實鼓勵基礎藝術工作者的創意,如何給藝術工作者一條可見未來的發展模式,看來在「創意」跟「產業」之間,文建會的「不偏食挑戰」才剛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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