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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與執行之間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如果有一位董事會的領導人,對於國內藝術界有深透的了解,又是以藝術爲生命的人,而且有協調的能力,溝通的天才,這筆錢一定可以花在刀口上,對國家的藝術發展發揮激勵的作用。如果董事會的先生們都德高望重,卻昧於藝術發展的大勢,雖立意良善,其法案可能適得其反。只是這樣的人到那裡去找?

(國家文化藝術基金會)如果有一位董事會的領導人,對於國內藝術界有深透的了解,又是以藝術爲生命的人,而且有協調的能力,溝通的天才,這筆錢一定可以花在刀口上,對國家的藝術發展發揮激勵的作用。如果董事會的先生們都德高望重,卻昧於藝術發展的大勢,雖立意良善,其法案可能適得其反。只是這樣的人到那裡去找?

古人說「徒法不足以自行」,在文化性立法上說,是再確切不過的了。法律要執行才能生效,在以扭轉社會風氣爲目標的立法,尤其要強制執行才能發揮作用,否則法律也形同具文,只是一種文字遊戲而已。因此,有關文化之事,法律不是關鍵,「人」才是關鍵。

舉一個例子:文化藝術獎助條例中規定公共建築要有百分之一的藝術經費,爲了這一條,在立法時不知費了多少口舌,文化界之發言,贊成的、懷疑的,可以出一本專集。可是通過了,他們都額手稱慶,以爲可以爲公衆藝術的發展提供一個良好的機會。

如果照這個條文的字面看,應該是強制性的。自法律生效日起,一切公共建築編列預算,都應該自動增加百分之一的藝術經費。可是你無法意想到,行政院主計處明白的表示不能編列。那麼這條法律怎麼交代呢?據解釋說,這筆預算已經編在文建會的經費中了。聽上去似乎有道理,但你再去問文建會,該會的官員會說,那有這種事?

這樣在兩個單位推拉之間,這筆藝術經費眼看就要泡湯了。這也許只是一個誤會。主計處「以爲」文建會有一筆錢是爲此用途,文建會「以爲」這筆錢是他們的私房錢。但是兩單位高高在上,下層的執行單位要如何去適法呢?如果主計處管錢的先生非常在乎公共建築的藝術,就會想到擺一筆錢在文建會是不適當的。想想看執行的效率吧!公共建築的發包數是變數,如何用定額的預算來控制呢?反過來說,行政首長對藝術有興趣,即使沒有法律,編列百分之一的預算也不違法。

最近幾期的《表演藝術》月刊,連續刊出了對即將成立的文化藝術基金會的展望。在幾次討論會中,許多藝術界人士表達了意見。有人擔心不能發揮功能,有人著眼於董事會的組織與運作方法。在我看來,基金會的成效主要還是看主持人的眼光與胸懷。

如果有一位董事會的領導人,對於國內藝術界有深透的了解,又是以藝術爲生命的人,而且有協調的能力,溝通的天才,這筆錢一定可以花在刀口上,對國家的藝術發展發揮激勵的作用。如果董事會的先生們都德高望重,卻昧於藝術發展的大勢,雖立意良善,其法案可能適得其反。只是這樣的人到那裡去找?

有人也許在完善的組織上動腦筋。但沒有正確的判斷力,組織的運作,只是增加些官樣文章,在形式上公平合理,在實質上卻錯誤百出。在組織上下功夫只能杜人之口,很難服人之心。不但在文化藝術工作上如此,一般行政亦然。組織不能代替正確的判斷。

然而涉及金錢的事,又是利用在價値甚難客觀的藝術事務上,未來的基金會要令衆人滿意幾乎是不可能的。大家一定要認淸,基金會是政府的一部份,最終必然與政治有關。主持人的政治信仰會影響到判斷是很自然的,並不是罪惡。藝術界總希望這筆錢可以很「客觀」而「正確」的分配下來,但藝術之事何來客觀?何謂正確呢?

 

文字|漢寶德 國立自然科學博物館館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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