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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讓劇作家的權利沉睡了!

一個劇團上演某一位劇作家的作品,就像出版家出版某一個作家的作品一樣,固然有看重這位作家的成分在內,卻也不能因此就剝奪了作者應享的權利。

一個劇團上演某一位劇作家的作品,就像出版家出版某一個作家的作品一樣,固然有看重這位作家的成分在內,卻也不能因此就剝奪了作者應享的權利。

著作權的頒佈與實施,毋寧對所有的創作者都是一種保障和鼓勵,因爲立法的用意一方面要維持社會上分配的公平,另一方面也要促進生產的增長,包括物質和精神的產品在內。

劇本的創作和其他文學創作一樣,也受著著作權法的保護。但是除了刊載和出版的權利外,劇本還多了一項演出的權利。實在說,撰寫劇本就是爲了演出,刊載和出版反倒可視爲附帶的事項。不幸的是在過去並沒有這種保障劇作者演出權的立法,所以劇作者一向都只能視他人演出自己的作品爲一種榮耀,而無實質的收益可言。

在立法嚴密的西方國家,演出權視作著作權的一部分。出版的書籍旣然多賣出一本,作者可以多抽取一本的版稅,演出權也是多演一場,劇作家便可以多取一場的演出稅。電視和廣播電台也仿照舞台演出之例。我自己有一篇翻譯小說曾在英國的BBC播出兩次,而每次播出,都曾收到一張支票。第二次重播,我自己根本事先並不知情,收到支票後才知有這麼回事,可見這種事已成爲一種例行公事,並無須作者自行來爭取。

如今雖說我們的著作權法也包括劇作的上演權和歌曲演唱權在內,甚至比西方國家還要嚴格,每首歌曲只要在公眾場合演唱,就得向作曲作詞者付一次費用。立法的用意至美,是否能夠執行,則是另外一碼事。如果不能實際執行,徒然引生玩法無礙的僥倖心理,反倒不如不立此嚴峻之法了。

劇作的上演權自然與歌曲的演唱權不同。歌曲在公眾場合隨時可以演唱,不需事前準備也可以即興地高歌一曲;但一場戲並不是隨時可以演出的。每演一場,總是經過細密的籌劃、排演,然後才能上演。在這樣長的過程中,如說忘記了劇作者的權益,甚至有時連通知都不通知一聲,實在是令人不能置信的事。

我們的劇作如此之少,不能說與撰寫劇本的徒勞無益無關。除了每年敎育部或文建會徵選的劇本有獎金可拿之外,一般寫成的劇本,先有無處發表之苦,繼則有難覓出版者的困擾。即使很幸運地發表了,也出版了,但不一定有人肯拿來上演。如果幸而有一個劇團肯來上演,劇作者私心早已感激莫名,哪裏還期望什麼演出稅呢?

其實這是種並不正常的現象,也可以說是正是使我們的現代戲劇裹足不前的一大原因。在正常的情況下,一個劇團上演某一位劇作家的作品,就像出版某一個作家的作品一樣,固然有看重這位作家的成分在內,卻也不能因此就剝奪了作者應享的權利。特別是公家機構像敎育部、文建會、國家兩廳院等,在審核各劇團的經費申請時,就應主動地提出劇作者演出權益的問題,不應該事後叫劇作者來自行爭取。

至於演出時所應付給劇作家的費用如何計算?也許可以仿出版書籍支付版稅的辦法。今日出版社付給作者的版稅通常是每本書訂價的百分之十,然後依照出版數量或實際銷售數量支付給作者。那麼劇作家所應享的演出稅,也應該照每場實際票房的百分之十計算。

如今我們旣然有了著作權法,就該依法行事了,否則立法何爲?當然有許多法在立法之後,是需要試試它的效力的。也許我們眞正需要有一位認眞的劇作家,在權益受到侵犯和忽視的時候,不再抱著息事寧人的鄕愿心理,爲保障自己的權利,同時也爲了護法而勇敢地訴之於法,借以引起社會大眾的關注,而後才能使此良法暢行無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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