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慎宜表示,若是劇場界重視人的培養,願意釋放空間讓主管機關涉入檢査,一旦業界人士整合共識,主動向主管機關提出訴求,主管機關可以針對需要的職業指定適用,劇場技術人員便能因此獲得保障。不過在藝文界正式納入法律保障之前,所有相關的雇主與受雇人,未來都得面臨產業本身是否調整的問題,這是表演藝術產業化勢必面臨的陣痛過程。
一年前,才發生聚光工作坊的技術人員程健雄於宜蘭文化中心演藝廳調燈梯摔落的事件;今年七月,又傳果陀劇場歌舞劇《城市之光》結束台北國父紀念館演出拆台時,另一家劇場技術公司蟻天工作室的其中一名技術人員許育仁(綽號土豆),從二樓三公尺高的包廂後門跌落的意外。
根據從事劇場技術工作十五年、現爲蟻天工作室負責人黃諾行(綽號阿諾)估計,台灣目前從事劇場技術工作的相關人員約有五百位左右,跟他年資相近者可能有十位。中華技術劇場協會秘書長邱逸明則表示,目前正確的數字沒有人能答得出來,如果一定要算的話,他認爲年資超過五年以上的自由劇場技術人員,不會超過五十人。若把前幾年屛風表演班演出景片掉落砸傷現場實習同學,與國立台北藝術大學學生從劇場貓道摔落的意外事件列入考量,這每年將近一件的劇場重大工作安全災害的比例,眞是讓人爲這群維繫台灣表演藝術命脈的幕後無名英雄們捏把冷汗!
潛藏高度的職災危害
八月初,果陀劇場與中華技術劇場協會合作舉辦了一場劇場公共安全災害防治的座談討論,同時希望藉著另一項「劇場環境安全現況及危害預防」的研究計畫,讓國內職業災害與勞工安全的研究專家,開始關注表演藝術技術人員的工作環境,進而改善「表演藝術」這門行業的工作條件。
現職台北勞工資料中心、也是勞工電台台長的吳愼宜指出,如今「勞工」的定義已不再限於狹義的體力工作者,任何以專業技能謀生而有雇用關係的職業階層,甚至白領階級中的設計者,都適用「勞工」的概念,劇場技術人員理應適用相關的勞工保護條例。
雲林科技大學環工系教授郭昭吟表示,事實上,劇場技術人員面臨拆、裝台的時限壓力,往往無法按照正規流程工作;基於「變動性」越大,環境的危害性也越高的工作安全角度來看,這項行業的特性與營造業極爲相似,而台灣營造業的職災統計幾乎佔職災比例一半以上。因此,目前劇場技術工作者所適用的職場與職災法令爲:一、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和規定勞動條件最低標準的「勞動基準法」;二、一般就業受雇均需採用的「勞工保險條例」;三、爲防止職業災害的「勞工安全衛生法令」;四、今年四月底才通過修訂的「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
產業化的陣痛過程
然而,仔細閱讀這些保障衆生的法律條文,點名了各行各業卻獨漏「藝文界」,所以近年來中華技術劇場協會和表演藝術聯盟等文化團體,正積極爭取「藝文團體納入勞基法」,與要求政府通過「文化人員聘任條例草案」等。吳愼宜表示,若是劇場界重視人的培養,願意釋放空間讓主管機關(相關政府單位)涉入檢査,在行業自由與限制之間取得平衡,一旦業界人士整合共識,主動向主管機關提出訴求──特別是「勞工安全衛生法令」其中所列的行業別有「其他」一項,主管機關可以針對需要的職業指定適用,劇場技術人員便能因此獲得保障。不過話說回來,在藝文界正式納入法律保障之前,所有跟這門行業相關的雇主與受雇人,未來都得面臨產業本身是否調整的問題,這是表演藝術產業化勢必面臨的陣痛過程。
雖然上述勞工法條的訂立,與藝文界及劇場技術人員所從事的行業本質有所抵觸,需要相關主管機關的介入調整,但行內共識的凝聚,多少年來也還是面臨「如同一盤散沙」的問題。黃諾行即直率地表示:「幹這行的誰喜歡開會?」面臨學術界與實務界的兩造隔閡,在前線打拼作戰的幕後工作人員採取的一貫態度就是做我該做的事;如果不是旗下工作人員出了事,黃諾行也無法偷空出席八月初的那場劇場工安座談會。還有,一次接兩、三個案子是每個劇場技術人員常有的事,然而上述法條皆針對至少具有短期雇用關係的受雇勞工而訂立(所謂短期雇用是指至少在兩週內,受雇人完全專任於雇主聘任的這項工作),獨立承播工作的人並不適用以上的法律;也就是說,這些法律只保障受聘於承包劇團演出工作如架燈、裝台與音響等專業公司團體的工作人員。所謂的freelancer,也就是像營造業跟著工頭接案子的自由業者,則無法受到以上法律的保障,所以黃諾行會開玩笑說:「除非『靠行』,否則只有『自求多福』」。
全面投保公共意外險
如果不靠行,自己團結起來組工會又如何?這樣的聲音呼籲了十幾年,仍因國內環境的主、客觀因素,遲遲未見任何蛛絲馬跡。沒有工會組織的保障,劇場技術人員的安全保險就得自力救濟。除了演出單位以投保基本的團體意外險,間接轉嫁雇主在工安承擔的風險,平時每個工作人員最好都有加保壽險附加的意外傷害險、住院險及失能險;至於勞保則是想辦法自行寄保在他家公司,然後再全額付費,然而這點卻有不實保險的爭議。黃諾行建議,像國父紀念館這類大型的地方公設文化中心或表演場地,都應該爲館內的工作人員甚至觀衆投保公共意外險,便能直接保障所有從事劇場技術工作的勞工族群;若是經費來源有限,也許可以加收場租。據他了解,目前只有台北的兩廳院與新舞臺有這樣的安全保障;他呼籲至少政府轄下的表演場地應該採取這樣的保障措施,免得讓所有風險都加諸在最基層的技術人員身上。
從這次蟻天工作室承包果陀劇場拆台卻發生意外事件的例子來看,未於現場標示危險區域的國父紀念館完全無須擔憂法律責任。反而許育仁得爲自己不安全的行爲(不以鑰匙開門,而是直接爬梯子登上二樓包廂)負責,立場完全理虧。劇團透過租賃關係與國父紀念館承租場地設備,當劇團租借到場地設備後,劇團經營者對場地設備則應負管理責任;郭昭吟認爲,依據「權責關係」,劇團要負最大責任,當然劇團也有最大權限來管理技術人員、表演人員甚至劇場人員。然而,基於果陀與蟻天先前的契約關係,蟻天工作室這次似乎扛起了最直接的賠償責任,除了微薄的勞保保險金之外,蟻天也願意支付許育仁一年的薪水,但一年之後,黃諾行也不能保證自己能再爲許育仁付出什麼。郭昭吟也認爲按照現行法令,國父紀念館確實不須負責。另一方面,個案中的受害家庭其經濟能力並無法負擔龐大的訴訟費用,除了台灣人講人情、怕麻煩之外,劇場技術人員與國內劇團之間微妙的受雇關係,多少也讓許家打消興訟告官的意願。
吳愼宜坦承,即使在勞工法之前,還是有資本主義、自由市場操作下的產業現實,市場供需的強弱,仍舊決定著勞工與雇主之間關係的平衡。但我們是否因此就能忽略提升整體產業品質的問題呢?
延伸閱讀:
本刊第八十一期特別企畫「競『技』遊『戲』」,p.24〜38。
(本刊編輯 傅裕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