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屆台新藝術獎於五月初進行決選評審,並邀請國際決選評審舉辦專業講座。由評審之一的國際劇評人協會秘書長米歇爾.費斯(Michel Vaïs)主講的「劇場評論的準則—從職業道德和工作原則談起」,現場並邀請臺北藝術節藝術總監、資深劇評人耿一偉與「表演藝術評論台」台長、資深劇評人紀慧玲與談。本刊特地整理講座重要內容,以饗關心國內劇評發展的讀者。
米歇爾.費斯(以下簡稱費):大家好,我來自魁北克,是加拿大的法語區,英語只是我的第二外語,所以我還是準備了演講稿。如果大家對魁北克不太熟的話,也許這些人你會知道,像是羅伯.勒帕吉(Robert Lepage),還有太陽劇團(Cirque du Soleil) ,他們都來自魁北克,這樣講,也許大家就認識了。
我要先提關於評論的工作,包括了三個部分:描述(Description)、分析(Analyzing)、評論(Criticism),同時具備記者與專家學者的功能,還有介紹與幫忙節目的附帶功能,如同藝術節的顧問,像我也替匈牙利和德國的藝術節挑選節目。劇評人的角色是提供訊息、建議、有經驗的傳達趨勢,可能同意或不同意一個作品,但都會與導演的創作對話,而成為觀眾面對作品的窗口,依照自己的了解讓觀眾更清楚一個劇場作品,同時,也提供閱讀者知識上的喜悅。因為我曾經在報社、電台跟雜誌工作,報社的評論者必須區別評論與記者的身分,因為記者不能有評論,從記者的角度來看,要跟劇團維持友好的關係才能有採訪的機會,但為了劇評內容的公正性,也必須保持距離。劇評也有風險,不能扭曲事實,也不能成為作品的傳聲筒,必須過濾某些訊息,以及增加知識的喜悅(intellectual),同時是強調大腦理智的專家和直覺本能的感動,好的劇評應該要讓觀眾高興地思考。
劇評等於觀眾與作品之間的距離,思考你所看見的,並且描述,這是有責任與道德的。魁北克劇評人協會在一九九八年通過劇評人準則(參見附文),我是當時的主席,二○○六年開始,國際協會經過三年的討論跟多次的國際會議,二○一○年在亞美尼亞的年會上提交通過。
這些準則,在不同的國家或許有一些差異,它不是聖經,而且在討論的過程中也並非完全沒有爭議。我想說的是,劇評人不是教宗,最重要的是誠實,魁北克版的更重視劇評者的德行與態度,像是準時、不可以先行離開,如果真的要先離開,也必須在評論中告之,我知道有些國家是當天就要寫出、隔天就要出刊的,根本無法看完就要離開寫稿,這實在應該抗議。
魁北克版裡也特別提到劇評人態度,像是要保持敏銳注意力,最佳身心態度,不可以睡著,但我承認有些作品會令人想睡,有演出開始十五分鐘就睡著的,如果是這樣,也應該要在劇評中誠實寫出來。我提一下在印度年會的時候,討論特別熱烈的一點是,劇評人在評論之前應該讓自己像白紙一樣純真,不做事先的準備或受到宣傳文字的影響。但純真不等於無知,客觀只是一種假象,這其實不太可能。
而劇評也不是絕對的權力或不能接受質疑的,有件事情可以提的是,在二○一○年亞美尼亞的年會上,提交通過的劇評人準則,所有人都同意,只有英國人反對,代表參加出席的是蘇格蘭人,但倫敦要求他投反對票,他們認為這樣的規範會損害劇評工作的專業,但在其他國家則已經翻譯成廿多種語言在被使用。這些職業準則不斷地更新、改善,我必須強調,它不是法律,比較像是指南或參考文件,最重要的是在誠實、可信賴的原則下執行工作。這份準則是為了幫助劇評人,就算是劇評人協會會員也不一定要寫評論,所以遵守這個原則是需要善意的。
耿一偉(以下簡稱耿):我認為劇評人從研究資料到寫作過程,是需要培養經驗及傳承,是為大眾服務的工作。我補充一下剛才米歇爾先生提到劇評不可能完全客觀這一點,我想應該是用一個主觀的角度加上說服、提醒讀者與作品對話,並且誠實的說明立場。還有一個是不可以逾越一般觀眾所能做的事情,蒐集資料,事先準備是可以理解的,但不可以有特權,像是演出結束後到後台跟導演、演員說話這種事情。有志於此的人,應該體認到最後被記錄下來的不是作品,而是自己的時代與視野。作品會消失,有留下影像也不等於現場,劇評的重要意義是記錄時代的觀點。
台灣的劇評環境還需要更多人投入。台灣環境的缺點是太小,評論與創作者太沒有距離,我希望有一天寫評論的人可以暢所欲言,而創作的人不會覺得被冒犯。有個網路廣播“theatre VOICE”(www.theatrevoice.com)可以讓大家參考,裡面有創作者訪談,有些新的想法會被激發,對談的好處是可以有不同立場的同時存在。我想附議的是,客觀是不可能的,最重要的準則是誠實。
紀慧玲:很高興有這個交換經驗的機會,我一直到今年才認真去閱讀這個準則,這個不想學習的過程也可能在質疑自己是否是劇評,直到我主持「表演藝術評論台」,開始認真思考台灣劇評需怎樣的環境需求,而這個原則須知是個重要的提醒。有幾點是我比較確實體會的,像是打開五官感受所看到的事物,不用單一的視角,而是全觀的立場去看待作品,因為閱讀觀眾的不同,寫評也會有所差異,對創作者或對觀眾會有所微調。我特別提一下台灣生態的變化,一九九六年《民生報》開始有專欄,到一定的量之後的影響力與可看性,二○○六年停刊後到現在,很高興有機會可以重新檢視這個準則。在互相討論後,劇評是向創作者講話,或是向觀眾發言?觀眾的需求是什麼?這些研究都還在進行中。
就評論養成的部分,我發現一個有趣的事情是,我跟米歇爾先生的背景很相似,我們都是媒體出身,都是從觀察員到評論人,都是戲劇研究博士。也許是因為這樣研究分析的相似背景,所以有類似的體會。我想提幾個台灣劇評的現況來請教米歇爾先生。第一是因為台灣圈子小,劇評有時是創作者兼職,再加上少數的學者,包括學院派與跨身分寫評,彼此都互相認識,難免會有人情壓力,這個在國外的情況如何?第二是我所主持的表演藝術評論台,是很即時的,演後一兩天就會有新劇評,有時立即的情緒會罵得太兇,觀點會被錯誤解讀,或是放久了就修飾而提不到點,在你的寫作經驗裡會不會有後來後悔的情況,所謂誠實如何被解讀?
還有不同目標評論的表現方法,像是網路與期刊的差別,台灣只有一本《PAR表演藝術》雜誌,而且篇幅有限,雖然現在還有表演藝術評論台,但因為形式的限制,只有當週深入的投稿,沒有對話、出版或座談這些事情,比較介於報導推薦之間,相對研究性的評論不多,總而言之,台灣的環境還不足以支持劇評的寫作。
費:對於耿一偉的回應,我的回答是,對於評論,就算對事不對人,有時候也很難,讓我們感謝誠實。關於紀慧玲的提問,我認為評論的受眾取決於媒體的露出管道,對我而言,在廣播時就是聽眾,在報紙上就是讀者,並非創作者或觀眾的分別。但不論是期刊文章或是即時的廣播對話,元素都是相同的,就是描述、分析、評論。妳提到圈子小,評論者身分多重,其實如魁北克八百萬人,跟台灣兩千三百萬人比起來,首都的人數是差不多的,我們也不是巴黎或倫敦這樣的大城,也並非全部都是全職評論人,利益衝突也許難免,但其實沒有那麼艱難。
剛才提到形式,篇幅有限的問題,無可避免,就只能繼續爭取,有一天會獲勝的。至於後悔,這是會有的,過一段時間之後,也許看法就不同了,這也是可以的,像是貝克特當時得到很多負評,後來也被認為是很好的作品,最重要的是誠實回看當時。
觀眾提問:劇評的養成,有哪些管道呢?
費:國際劇評人協會會定期舉辦國際年輕劇評人研習會,今年是六月五日至十日在保加利亞舉行,條件是十八至卅五歲之間,分成法語組與英語組,從世界各地來年輕評論家都可以申請。
耿:國內的劇評人養成的確還是缺乏的,我可以提供一個網評期刊“CRITICAL STAGES”(www.criticalstages.org),包括一些國際劇評趨勢,可以算是一個輔助物。還有國際藝評人網站其實有翻譯成中文,上網都可以看得到,這些都是公共財。如果沒有語言問題的話,Youtube上也有專門的評論頻道。關於年輕劇評人研習會也可以透過台灣分會的推薦申請。
觀眾提問:除了這些正式職業的平台,你們如何看待非專業的業餘組織,如在「表演藝術評論台」之前就出現的「每周看戲俱樂部」?
費:我想每個人都可以是劇評,而不單是背景或學習的問題,唯一的問題是,年輕人只寫自己喜歡的東西,沒有當成專業的工作,要成為專業的劇評人,應該什麼戲都寫。
觀眾回應(「每周看戲俱樂部」核心成員):每周看戲俱樂部的出現有一個重要的背景是二○○六年《民生報》停刊,《PAR表演藝術》雜誌篇幅有限,所以才出現這個可以讓觀眾、創作者、劇評人互相交流的平台,我比較關心的劇評是呈現時代的文化座標,不限於單一文體或觀點的書寫。
觀眾提問:評論人評論作品,那麼,誰來評論評論人?
費:劇評人的好壞,大部分來自知識不足,就我廿二年的經驗來說,大多是透過劇評人彼此互相評論,看過同一個作品的幾個人,現場互相討論,就會看到完全不同的意見,Viewer is Theatre,這是可以做比較的。另外,讀者也是評論者,曾經有一個劇評人寫了幾篇評論,不斷被觀眾投訴,然後,他就被換掉了。而協會的目的就是維繫這個共同討/評論,提升彼此的專業。
註:來自ITIC原文http://www.aict-iatc.org/documents/Code%20of%20Practice.pdf
完整翻譯中文版登於《PAR表演藝術》雜誌204期,2009年12月號,p.110,耿一偉〈未來評論備忘錄〉。
關於米歇爾.費斯
巴黎第八大學戲劇研究博士,從一九八○年到二○○一年間,除擔任教職外,也從事導演、作家、評論工作,同時是加拿大廣播電台節目主持人。一九九八年至今,擔任國際劇評人協會(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Theatre Critics,簡稱IATC)秘書長,目前也是魁北克劇評人協會主席。現職是自由撰稿人及翻譯。著有《劇場作家》與《伴奏:一個劇評的旅程》,並指導《魁北克劇場藝術家辭典》一書。目前正在撰寫《魁北克劇場:從何而來、它是什麼》。
劇評人準則
翻譯 耿一偉
- 劇評人應該尊重在藝術上與知性上的表現自由,要體認到他們自己也還在探索劇場藝術的可能性。
- 劇評人的行為,應該在把劇場藝術的整體利益擺第一位的基礎上進行。
- 劇評人應該體認到,他們自己的想像經驗與知識經常是有限的,而且對新的想法、形式與實踐都應保持歡迎的態度。
- 劇評人應該真實地表達他們的意見,但同時也要對藝術家的個人尊嚴給予尊重。
- 劇評人應該要盡量開放,而且(適當地)顯露他們自己的預設立場——不論是藝術上或個人上——也是構成他們評論的一部分。
- 劇評人應該將刺激公眾討論,作為他們評論發表的目標之一。
- 劇評人在看演出時,應該讓自己保持在最佳的生理與心理狀態,整場演出的注意力都要保持集中。
- 劇評人在形容、分析與評價演出時,應該盡量精確與重視細節,並用具體的觀察例子來支撐他們的論斷。
- 劇評人應該盡最大努力去避免任何外在壓力或控制,包括個人偏好與任何財物上的誘惑。
- 劇評人應盡最大努力去避免那些有可能被認為個人有涉入,或是在他處擔任該演出的評審,以至於牽涉到利益衝突,無法作出客觀評論的演出。
- 劇評人不應該做任何有破壞他們專業性、個人獨立性或劇場藝術整體性的事。
(ITIC原文http://www.aict-iatc.org/documents/Code%20of%20Practice.pdf,完整翻譯中文版摘自耿一偉〈未來評論備忘錄〉一文,《PAR表演藝術》雜誌204期,2009年12月號,p.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