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以两厅院为例讨论文化类的中央行政法人概要后,第4场共读会〈地方行政法人运作实务与现况〉邀请两位文化类的地方行政法人代表——苗北艺文中心艺术总监林佳莹,及甫卸任台北表演艺术中心执行长、现任台北表演艺术中心董事王孟超分享观点,引言人则由前任两厅院总监、资深独立策展人李惠美担纲,李惠美也在接下来的第5场共读会〈表演艺术场馆发展回顾—从活化、媒合、营运升级到中介想像〉中,由台湾场馆与中介组织状况,讨论更加深远的艺术存在意义问题,并透过比较同期邻近香港的艺文单位经营状况,作为台湾艺文场馆经营参考。
硬体先行vs.软体先行
台湾现有的地方艺文场馆大多仍依靠公部门资金挹注,可分为直接由县市政府营运的文化中心,以及制度上较有弹性、专为表演艺术规划设置的地方行政法人两类。与台湾艺文公私单位合作经验丰富的李惠美整理,全台文化中心大致为1980年十二项建设时兴建,隶属于教育部管辖,直至1999年内政部颁发地方制度法,县市文化局出现,文化中心才脱离教育体系。在先有场馆后导入节目的思维下,地方文化中心与行政法人有明显的任务差异,营运方式视为公务单位,馆内与表演团体合作或购置财产仍使用标案或采购法、组织分类单纯、预算多以一年期为限、人力配置极简,团队进场后许多工作都需要自行处理。
地方行政法人的出现初衷是希望能在尊重艺术专业上,对法规与行政事务加以松绑。但就许多第一线执行经验来看,无论是什么样的制度与游戏规则,场馆与公机关相关人员之间的信任关系,仍是场馆经营最关键的一环。以苗北艺文中心与台北表演艺术中心的分享论之,虽然同属地方行政法人,但两者在行政法人的文化治理经验上却截然不同。